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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19年6月《钢结构防火涂料》国家新标准将正式实施
     11月19日,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发布。据悉,该标准是对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的全部替代,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为: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茂源防火材料厂、厦门市大平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宁华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督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防火涂料?     防火涂料就是通过将涂料刷在那些易燃材料的表面,能提高材料的耐火能力,减缓火焰蔓延传播速度,或在一定时间内能阻止燃烧,这一类涂料称为防火涂料,或叫做阻燃涂料。     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施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用以改变材料表面燃烧特性,阻滞火灾迅速蔓延;或施用于建筑构件上,用以提高构件的耐火极限的特种涂料,称防火涂料。     防火涂料的分类     防火涂料种类很多,但是按照防火涂料的使用场所以及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来看,一般分为饰面型涂料和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场所可分为:     a)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内或隐蔽工程的钢结构表面;     b)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外或露天工程的钢结构表面。     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厚度可分为:     a)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     b)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3mm且小于或等于7mm;     c)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7mm且小于或等于45mm。     此外,还有一种饰面型防火涂料,该类一般用作可燃基材的保护性材料,具有一定的装饰性和防火性,又分为水性和溶剂型两大类。而钢结构防火涂料主要是用作不燃烧体构件的保护性材料,这类防火涂料的涂层比较厚,而且密度小、导热系数低,所以具有优良的隔热性能,又分为有机防火涂料和无机防火涂料。     国家标准《饰面型防火涂料(GB12441-2018)》于今年2月6日发布,该标准全部替代了《饰面型防火涂料(GB12441-2005)》,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武立涂料有限公司、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     据网络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防火涂料行业产量为11.36万吨,同比增长9.24%;销售规模约11.36亿元,同比增长10.18%。目前,我国溶剂型防水涂料和水性防火涂料市场占比相当。     
2018-12-04
85547
2019年6月消防安全将实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新标准
     11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77-2018代替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与GB15577-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清理”“除尘系统”三个术语和定义(见3.2,3.9和3.10);     3.2爆炸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棍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9清理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二、修改了“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和“二次爆炸的预防”,合并为“粉尘爆炸的控制”(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第8章);     7粉尘爆炸的控制     7.1一般要求     7.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     7.1.2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的电源。     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7.2抗爆     7.2.1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     7.2.2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7.2.3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     7.3泄爆     7.3.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世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7.3.2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7.3.4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7.4抑爆     7.4.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4.2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要求。     7.4.3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25445的要求。     7.5隔爆     7.5.1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7.5.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三、删除了“通风除尘”(见2007年版的6.6);增加了“除尘系统”(见第8章);     8除尘系统     8.1一般要求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8.1.5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l;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8.1.6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铝镇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1.8铝镇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     8.2吸尘罩     8.2.1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8.2.2吸尘罩设计应符合GB/T16758等相关规定。     8.3凤管     8.3.1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8.3.2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8.3.3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     8.3.4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8.4除尘器     8.4.1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8.4.2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8.4.3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4.5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8.4.7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     8.4.8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世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元焰泄爆装置。     8.4.9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直设置隔爆|坷,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8.4.10温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油(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8.4.11温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四、删除了“清沽”(见2007年版的8.3);增加了“粉尘控制与清理”(见第9章);增加了“检修”(见第10章);     9粉尘控制与清理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5遇温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温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10检修     10.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辑、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10.4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元任何障碍物。     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修改了“个体防护和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见第11章,2007年版的第9章)。     11个体防护     1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粉尘爆炸,你应该如何避免?     1、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粉尘量降至最低。     2、粉尘场所杜绝明火、电流或可能导致强烈摩擦的设施。通风除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     3、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粉尘危害性及防爆搭施。     4、企业定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如果发生粉尘爆炸,你该如何救急?     1、消除致伤原因,远离火场、脫下着火的衣物,放置到安全的地方。     2、若有危及病人的合并伤,如出血、骨折、外伤,应给予必要的急救处理。     3、若烧伤不严重,可迸行水洗;若重度烧伤,可不做特殊处理,立即送医     4、适量口服淡盐水或烧伤饮料,避免过多饮水或喝单纯的白开水。     5、避免“二次损伤”。不能使用牙膏有色外用药等。
2018-12-04
85151
消防法规政策: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耐火材料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定义GB/T18930-2002标准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三)本细则中耐火材料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表1耐火材料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说明备注1硅砖包括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不包括一般硅砖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2低蠕变粘土砖 3低蠕变高铝砖 4镁碳砖 5滑板砖 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表2耐火材料产品执行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标准1硅砖GB/T2608-2012硅砖2低蠕变粘土砖GB/T34188-2017粘土质耐火砖3低蠕变高铝砖GB/T2988-2012高铝砖4镁碳砖GB/T22589-2017镁碳砖5滑板砖YB/T5049-2009滑板砖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YB/T007-2003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表3-1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序号产品单元设备名称1硅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2低蠕变粘土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3低蠕变高铝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4镁碳砖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5滑板砖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不烧产品不需要)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表3-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检验设备精度或测量范围1硅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分光光度计±2.0nm火焰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热风炉用硅砖产品不需要)重复性≤3%或±0.25nm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超级恒温水浴装置0.1℃高温重烧试验炉±10℃全自动高温热膨胀仪(玻璃窑用硅砖产品不需要)温度±0.5%位移0.5%2低蠕变粘土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高温重烧试验炉±10℃3低蠕变高铝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高温重烧试验炉±10℃4镁碳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5滑板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分析天平I级或I3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常温抗折试验机1.0级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第七条产品检验报告(一)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其中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项目应覆盖附件2的产品检验项目。硅砖产品单元的检验报告应是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三种产品中的任一产品的检验报告,但不能是一般硅砖的检验报告。(二)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每个产品单元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八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第九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序号产品单元企业申请内容产品检验报告内容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1硅砖硅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硅砖2低蠕变粘土砖低蠕变粘土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低蠕变粘土砖3低蠕变高铝砖低蠕变高铝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低蠕变高铝砖4镁碳砖镁碳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镁碳砖5滑板砖滑板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滑板砖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第十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第十一条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第十三条审查组现场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4)。第十四条审查判定原则(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话:0379-6420592964205928传真:0379-64205955电子信箱:nhclscb@126.com联系人:杨金松张周明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8年12月起实施,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2018-11-29
84857
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各地攻坚克难,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治理已进入整改攻坚期,各地也面临一些困难,为确保年底前完成这项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任务,现就健全若干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各部门要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地消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由教育部门对照标准核定审批,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快证照办理进度。     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以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无证无照还在开展培训的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快为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防止机构卷钱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较大的省(区、市),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符合实际的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各地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组建备案审核专家团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行政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构建管理服务平台。     教育部已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将赋予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账号,具体操作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执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信息,市、省两级负责汇总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全部通过系统完成,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要便于群众在平台上自行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依托平台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平台家喻户晓。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
2018-11-28
50303
消防安全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项目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开班信息清大东方消防科普知识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QQ交流群:514169338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信公众平台:qddfxfxsj(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博平台: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     具体查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2018-11-20
83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 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5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18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救援人员佩带的消防救援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消防救援衔相符。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第四条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第五条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     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     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     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肩章领章套式肩章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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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消防总队文件应急京消〔2018〕3号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我总队研究制定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现下发,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2.《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合格式样)3.《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不合格式样)北京市消防总队2018年10月15日一、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和《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市规划国土委(http://ghgtw.beijing.gov.cn/)对我市5家房屋建筑类和5家市政基础设施类审查机构进行公示。二、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一)取消“小规模”网上备案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缩减申报材料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2018年5月1日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均作为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事项的申报要件。在实施消防验收时,明确申报材料如下: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4.相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三)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受理服务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验收等便民受理措施:1.合并受理: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2.容缺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验收前予以补齐。3.预约验收:建设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消防验收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消防验收。4.便民送达:在窗口“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四)缩减办理时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优化办理范围对于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饭店(餐饮场所)、商店、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缩减申报材料进一步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缩减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如下: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窗口受理服务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检查等便民受理措施:1.合并受理: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2.容缺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检查前予以补齐。3.预约检查:使用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检查。4.便民送达:在窗口实行“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四)缩减办理时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四、实行特定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推进现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于以下建设项目仅针对改造后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查,经检查合格的场所,消防部门准予使用。1.利用老旧厂房等工业建筑开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办公、宾馆饭店、集体宿舍等项目,依据《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要求,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2、3)。2.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开办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根据区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3.开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根据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材料和使用单位申请,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4.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上述特定场所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到属地消防支队窗口申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申请时填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附件1附件2(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单位名称: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ΧΧ米,建筑面积: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ΧΧ,经检查,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准予使用,并提出以下意见:一、你单位(场所)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二、此意见书仅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附件3(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单位名称: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ΧΧ米,建筑面积: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ΧΧ,经检查,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存在以下问题:一、ΧΧ二、ΧΧ三、你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我单位进行复查,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四、此意见书仅针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
2018-10-18
55180
消防法规政策: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全国消防考试信息通知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项目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开班信息清大东方消防网校课程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题库清大东方消防科普知识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QQ交流群:514169338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信公众平台:qddfxfxsj(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博平台: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总校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八、严禁超员使用。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九、配备疏散逃生器材。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十、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年1月8日  
2018-09-14
51492
应急管理部:突出抓好高温天气火灾防控
7月24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下发通知,针对目前盛夏高温天气,部署各地消防部门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从近五年的火灾情况看(2013年至2017年),虽然夏季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但大火时有发生,近五年来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火灾全部发生在夏季,其中就包括2013年吉林长春“6.3”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121人死亡)和2015年河南鲁山“5.25”养老公寓火灾(39人死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同时,夏季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用电负荷大、高温和雷雨天气较多,近五年来的数据表明,因电气、用火不慎、生产作业、自燃和雷击等原因引发的火灾所占比例均分别高于其他季节,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场所火灾多发,火灾防控压力大。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风险研判,要组织对本地区夏季尤其是高温天气火灾特点进行分析,找准可能引发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风险隐患,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和电气火灾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居民群众加强自我防范。通知指出,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和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暑期特点,联合住建、安监、工商、文化、旅游、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用焊管理,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督促落实人员疏导及管控措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同时还对加强夏季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和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出了要求,部署各地消防部队对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熟悉演练,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联勤联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楼宇视频、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和普及高温天气防火安全常识,提示群众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来源:中国消防网)
2018-08-08
55026
消防栓不出水 物业企业需担责
   小区消防栓不出水、消防通道被堵塞等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不当,由此导致火灾救援被延误、火势扩大,物业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物业企业对消防设备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承担法定消防义务  依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护、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业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与其他配套设施不同,消防设施设备对保护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故而立法中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出了特别规定。  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也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不仅仅是基于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合同,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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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7月3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二、整治时间2018年7月至10月。三、整治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四、整治重点(一)建筑使用功能。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二)建筑消防设施。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三)防火分隔设施。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四)消防安全管理。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五)灭火救援条件。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五、整治措施(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六、任务分工(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三)地方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安全监管、工商、质监、能源(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四)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七、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市、县开展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国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7月至9月,每月28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0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联系电话:010-66267597、66267598,66267911(传真)。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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